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100006号
案件名称: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2267675-8
法定代表人:龚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9日,我局接到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京怀)食药监 药案移[2014]07-21号、(京怀)食药监 药案移[2014]07-23号、(京怀)食药监 药案移[2014]07-26号案件,称当事企业销售的下列批次鹿角胶(批号为:130226 标示生产厂家为: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河南、批号为:120306 标示生产厂家: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河南、批号为:121213 标示生产厂家为: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河南、批号为:20111116 标示生产厂家为:山东华信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401335、JC1401337、JC1401338、JC1401339),检验项目:牛皮源成分、驴皮源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4014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2012年6月15日,购进由山东华信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20111116批次的鹿角胶80盒,规格为250克/盒,购进价格为40元/盒,2013年7月9日以购进价格退回5盒,共购进了75盒,销售了75盒,购进金额为3000元,由于销售不同客户价格不同,无法计算销售单价,总销售金额为:3616.38元;2012年8月7日购进由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120306批次的鹿角胶100盒,规格为250克/盒,购进价格为43元/盒,2014年3月24日和2014年10月8日分别以购进价格退回8盒和3盒,共购进89盒,销售了89盒,购进金额为3827元,由于销售不同客户价格不同,无法计算销售单价,总销售金额为:4548元;2013年9月26日,购进由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130226批次的鹿角胶360盒,规格为250克/盒,购进价格为43元/盒,2014年8月27日、2014年9月28日、2014年10月23日和2014年12月1日分别以购进价格退回16盒、4盒、97盒和29盒,共购进214盒,销售了214盒,购进金额为9202元,由于销售不同客户价格不同,无法计算销售单价,总销售金额为:11952元;2013年1月29日,购进由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121213批次的鹿角胶180盒,规格为250克/盒,购进价格为47.5元/盒,2014年10月23日、2014年11月6日和2014年12月3日分别以购进价格退回10盒、32盒、1盒,共购进137盒,销售了137盒,购进金额为6507.5元,由于销售不同客户价格不同,无法计算销售单价,总销售金额为:7681元;上述批次产品共计总购进金额为22536.5元,总销售金额为27797.38元,总违法所得为5260.8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