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5〕050009号
案件名称:张治国(北京百安康健大药房)销售劣药“金莲花胶囊”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百安康健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6878797-3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500809),显示你销售的金莲花胶囊(标示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5128,生产企业为吉林天药本草堂制药有限公司,批号为141201 ),[检查]项的细菌数检验结果为5600cfu/g(标准规定不得过1000cfu/g),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按劣药论处。 经查,你于2015年2月5日从北京丰瑞龙翔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盒上述金莲花胶囊,购进价格为9.5元/盒,购进金额为190.0元。于2015年2月22日至4月11日以每盒23.4元的价格销售3盒,以每盒26.0元的价格销售5盒,抽样检验12盒,无库存,销售金额共计200.2元,违法所得共计124.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