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西)食药监药罚〔2015〕100017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惠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四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惠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四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637260-2
法定代表人:何杰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12月14日,我局对北京京惠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四店(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显示于2014年9月3日到期,截至现场检查当日已过期。现场在该单位药品销售柜台内发现正在销售的“格列美脲片”等15种药品共计104盒。该单位于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间,销售药品共计290盒,销售所得共计3991.80元。现场检查在该单位发现的104盒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186.50元,该单位销售药品总货值金额为5178.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