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5〕050011号
案件名称:康阳先锋(北京)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乳癖消颗粒”案
当事人名称:康阳先锋(北京)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670773-1
法定代表人:赵历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函(编号:(京丰)食药举等函20150447号),康阳先锋(北京)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乳癖消颗粒(标示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9990028,生产企业为哈尔滨泰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为20130916),[检查]项的玄参检验结果为0.67mg(标准规定每袋含玄参以哈巴俄苷(C24H30O11)计,不得少于0.70mg),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按劣药论处。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9月27日从哈尔滨泰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5500盒上述乳癖消颗粒,购进单价为9元/盒,购进金额为49500元。你单位于2013年9月27日销售给河南省瑞安医药有限公司等四家药品批发企业5500盒,销售单价为13元/盒,库存剩余0盒,销售上述乳癖消颗粒的货值金额为71500元。你单位销售该批号药品的违法所得为2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