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5】310015号
案件名称:王卫东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当事人名称:王卫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王卫东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13日以发名片以及询问等方式非法收售药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未有销售出药品,货值金额为1200.00元。现场发现药品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