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药罚〔2015〕211392号
案件名称:北京阳光佳信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阳光佳信大药房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13436180
法定代表人:刘海林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5区化研院22楼南侧6号,对北京阳光佳信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药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自2015年10月19日至11月11日期间销售药品7种,货值为51元,违法所得8.6元。尚未售出药品共7种,货值金额447.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