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4 〕14001 号
案件名称:王伟勇(北京古北口润家美超市)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伟勇(北京古北口润家美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勇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2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古北口村外街21号(门东1-2)的王伟勇(北京古北口润家美超市)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9日的“京松缘梦”牌玉脆豆(125g/袋)进行抽样,并送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2014年10月17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报告(编号231400003029)标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生产日期的“京松缘梦”牌玉脆豆酸价含量4.9 mg KOH/g(限量标准要求:≤3mg KOH/g),依据GB 19300-2003标准,酸价项目判定为不合格,属于禁止经营的食品。2014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7月20日,从北京陈各庄长青商店购进上述“京松缘梦”牌玉脆豆,购进10袋,单价2.5元/袋,以3元/袋的价格销售,截至2014年7月22日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