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药罚〔2015〕84号
案件名称:新龙药业集团京芝堂(北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赵各庄店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新龙药业集团京芝堂(北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赵各庄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无
法定代表人:张良雄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龙药业集团京芝堂(北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赵各庄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药店销售区柜台内存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山牡丹胶囊(生产日期:2013年01月09日,有效期至2014年06月)3盒、乌洛托品溶液(生产日期:2011年09月04日,有效期至2014年08月)1盒、黄藤素软胶囊(生产日期:2012年02月05日,有效期至2014年07月)1盒、布洛芬乳膏(生产日期:2012年11月03日,有效期至2014年11月02日)1盒、聚乙烯醇滴眼液(生产日期:2012年11月24日,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盒,均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3月4日以11.5元/盒的价格购进山牡丹胶囊(生产日期:2013年01月09日,有效期至2014年06月)5盒,于2012年6月20日以11.2元/盒的价格购进乌洛托品溶液(生产日期:2011年09月04日,有效期至2014年08月)5盒,于2012年4月26日以7.0元/盒的价格购进黄藤素软胶囊(生产日期:2012年02月05日,有效期至2014年07月)10盒,于2013年7月13日以16.8元/盒的价格购进布洛芬乳膏(生产日期:2012年11月03日,有效期至2014年11月02日)4盒,于2013年1月19日以16.59元/盒的价格购进聚乙烯醇滴眼液(生产日期:2012年11月24日,有效期至2014年10月)5盒。涉案药品的零售价格分别是:山牡丹胶囊25元/盒、乌洛托品溶液15元/盒、黄藤素软胶囊15元/盒、布洛芬乳膏25元/盒、聚乙烯醇滴眼液22.5元/盒。除上述5种7盒药品外,其余购进的同批次药品均已在药品有效期内出售。新龙药业集团京芝堂(北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赵各庄店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药品货值金额15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