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5]290033
案件名称:北京医保中洋大药房新宫西分店经营场所不符合药品经营管理规范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医保中洋大药房新宫西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474175-0
法定代表人:郑艳萍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宫南侧商业房25-30号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15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未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未设有阴凉设施,未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存放药品,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进行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责令改正,2015年5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继续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种药品:丁桂儿脐贴,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20882,生产厂家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贴1.6克,批号:140921;京都念慈菴蜜练川贝枇杷膏,批准文号:ZC20100004,生产厂家为京都念慈菴总厂有限公司,规格:每瓶150毫升,批号:L2411192,说明书均标有(不超过20℃),实际温度超过了20℃。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