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移交公安
案件名称:李敏(字号名称:北京万康福唐大药房)销售假药“筋骨祛痛丸”案
当事人名称:李敏(字号名称:北京万康福唐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7月15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从李敏(字号名称:北京万康福唐大药房)购买的药品“筋骨祛痛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63020179)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怀疑为假药。针对举报情况,我局向该药品生产企业(青海宝鉴堂国药有限公司)所在地食药部门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药品生产情况。7月22日,我局接到“关于核查‘筋骨祛痛丸’真伪的复函”(宁食药监稽函[2014]49号),明确该药品不是青海宝鉴堂国药有限公司的产品。该公司没有生产过“筋骨祛痛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63020179)。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4-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