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药罚〔2015〕10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海淀康玉医药经理部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海淀康玉医药经理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10403-8
法定代表人:李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金和嘉园108号楼的北京海淀康玉医药经理部进行监督抽检,抽取当归(生产厂家:湖北金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40202)3袋。2015年9月14日,接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当归(当归饮片)(批号:140202)的检验项目[性状]项结果显示:“与当归(当归饮片)不相符(为压制后的纵切片)(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一增补本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情形,按劣药论处。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200.0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7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