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5]290052号
案件名称:艾洪军非法收购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艾洪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11日,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马家堡角门路2号院1号楼下治安岗亭东侧100米采取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从个人处收购药品。收购的药品包括29盒(同仁堂的同仁大活络丸9盒、生产批号15013280、规格3.6g×6丸;以岭药业的通心络胶囊10盒、生产批号A1505003、规格每粒0.26g;步长制药的稳心颗粒1盒、生产批号1506035、规格5g/袋×9袋/盒×10盒;拜耳的阿卡波糖片2盒、生产批号BJ22710、规格50mg;同仁堂的牛黄清心丸7盒、生产批号15010252、规格3g×6丸),至案发,当事人收购的药品尚未销售,未取得违法所得,当事人收购的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1249.7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