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5]061001424号
案件名称:王玉明非法收购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玉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11月11日,你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发放收药卡片、询问等方式,采取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北京市丰台区双林路附近从个人处收购药品,存放于北京市丰台区双林东路105号7号楼1门203号。你收购的13个品种、1911盒药品经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货值金额为60614元,你收购的上述药品尚未销售,未取得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