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药罚〔2015〕05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济世仁康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劣药“朱砂安神”等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济世仁康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4108148-7
法定代表人:彭晓菊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2月10日,对北京济世仁康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发现营业场所的货柜上摆放着过期药品6盒,分别为“朱砂安神丸”(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3020319、产品批号为20120901、生产日期为20120901、有效期至2015 08、企业名称为石家庄万和制药有限公司)2盒;“普乐安片”(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2020813、生产日期为2012年03月23日、产品批号为20120301、有效期至2015年02月、生产企业名称为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盒;“吲达帕胺片”(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84485、产品批号为109130801、生产日期为20130808 40、有效期至20150801、生产企业名称为石家庄市华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3盒;上述经营超过有效期限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情形,按劣药论处,我局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并当场对上述药品采取了(扣押)行政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