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5]061001294号
案件名称:刘金奎非法收购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金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9月25日,你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发放收药卡片、询问等方式,采取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北京市丰台区青塔假日风景小区附近的街道和医院门口从个人处收购药品,存放于北京市丰台区青塔假日风景小区北侧三角地平房3号。你以16元/盒的价格购进标示生产厂家为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4g的脑心通胶囊1600盒,以22元/盒的价格购进标示生产厂家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规格30mg的硝苯地平控释片237盒。你收购的上述药品经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货值金额为56806元,你收购的药品尚未销售即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查获,未取得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