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5]061001416号
案件名称:薛兴华非法收购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薛兴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薛兴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6月15日至2014年9月17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发放收药卡片、询问等方式,采取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京电力总医院附近从个人处收购药品,存放于北京市丰台区丰体时代5号楼2211号。当事人从个人处收购了45个品种、1642盒(袋)的药品,经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54684元,当事人收购的上述药品尚未销售即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查获,未取得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