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药罚〔2015〕7号
案件名称:北京碧湖春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碧湖春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叶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8日,我局接到公民王先生来电,反映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顺丰大街16号院1号楼的“华联生活超市”经营的“云南白药创可贴”“苯扎氯铵贴”批准文号均为国药准字,该超市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的顺丰大街16号院1号楼1层的北京碧湖春商贸有限公司门口招牌为“华联生活超市”,且店内经营有“云南白药创可贴”“苯扎氯铵贴”产品,与举报人反映内容相符。执法人员当日报告主管局长申请立案,经批准后展开调查。经发现,当事人于2014年11月8日由顺义石门市场日化大厅516、517号忠顺百货批发购进了一大盒“云南白药创可贴”和一大盒“苯扎氯铵贴”用于销售。“云南白药创可贴”盒内含100片,已售出50片,剩余50片,零售价为0.5元/对(即两片), “苯扎氯铵贴”盒内含20包,已售出12包,剩于8包,零售价为 3.5元/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经计算,其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折合人民币为95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5元,未售出药品价值4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