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药罚[2015]150014号
案件名称:陈卫东(北京陶顺隆百货商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陈卫东(北京陶顺隆百货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08月24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杜庄村村委会北100米陈卫东经营的北京陶顺隆百货商店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15盒“风油精”(包装盒标识生产企业为河南省偃师市四强生物日化厂;规格为3ml;标识“豫洛卫保用字(1994)第001号”;说明书标识有[预防和治疗]伤风感冒头眩鼻塞头痛牙痛风湿酸痛舟车晕浪蚊叮虫咬消炎止痒、[用法与用量]外用:多搽涂患处,并按下图蘸本品点按穴位,疗效更为显著和[规格与贮藏]每瓶3毫升,阴凉处保存;该风油精标示售价为2元/盒)。经调查核实,该超市经营的品名为“风油精”的产品是于2015年7月6日从北京金盛恒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当时购进了一大盒,内含25小盒,已经售出10小盒,还剩余15小盒,进价是一大盒15元,该产品的零售价是2元/盒。此种产品标识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关于药品的定义,且标识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应认定为药品,该产品包装盒标识生产企业为河南省偃师市四强生物日化厂;标识“豫洛卫保用字(1994)第00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按假药论处,执法人员当场将此产品予以扣押。北京陶顺隆百货商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