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5]100039号
案件名称:范井春非法收购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范井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范井春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通过发放药品名片、询问等途径,采取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小区门口周边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收购盐酸二甲双弧片(标示生产企业: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尿毒清颗粒、复方丹参滴丸等24种药品,共计1115盒,存放于北京市丰台区宛平城南后街129号,用于集中对外销售。至案发,你收购的药品尚未销售,未取得违法所得,你收购的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76524.3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