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5]061002257
案件名称:王宇非法收购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月8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销售为目的,以摆放收药牌的的方式,采取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北京市香山公园门口从个人处收购药品,存放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岗洼218号。当事人从个人处收购的101个品种1689盒药品经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货值金额为71357元,当事人收购的上述药品尚未销售,未取得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