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药行罚【2014】41号
案件名称:北京普济仁堂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黄芪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普济仁堂贸易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5214596
法定代表人:王淑影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普济仁堂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23日和2014年4月2日从北京盛世龙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140318和20140328的黄芪,标签上只注明了生产日期而未注明生产批号,该产品为劣药。 经调查,该单位分别于2014年3月23日和2014年4月2日从北京盛世龙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140318和20140328的黄芪,标签上只注明了生产日期而未标注生产批号,数量分别为100瓶和52瓶,当时的批发价为6.40元/瓶,销售价格为每两瓶定价39.00元,折合单价为19.5元/瓶,以上产品都是通过网上商店进行销售,分别涉及1号店、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淘宝网和QQ网购共5个网购平台,截止到2014年4月25日,这2批次的黄芪均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296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