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处罚【2014】28号
案件名称:北京乐元堂大药房超范围经营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乐元堂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秀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12月18日,接到市局举报中心转关于北京乐元堂大药房违规销售处方药的举报,2013年12月26日、2014年1月13日、2014年1月20日我科执法人员分别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堂内及办公场所均未发现有摆放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的情况,同时未发现举报中涉及的处方药“头孢地尼分散片”(批号130903)。经调查,该单位于2011年12月13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与该单位负责人调查核实该单位于2013年12月6日从大厂回族自治县同安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购进处方药“头孢地尼分散片”(批号:130903)五盒,零售价32元/盒,已全部售完,无库存,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但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销记录,且其确认的药品销售凭证未能显示药品名称、生产厂商、规格、批号等内容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