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药罚〔2015〕122号
案件名称:豆俊(北京瑞芳顺康大药房)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豆俊(北京瑞芳顺康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豆俊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8日,我局接到匿名来电举报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后晏子村晏子道29号的北京瑞芳顺康大药房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豆俊(北京瑞芳顺康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现场发现豆俊(北京瑞芳顺康大药房)货架上摆放有11盒“复方氨酚烷胺片”(包装盒标识产品批号为1409281)、5盒“抗病毒口服液”(包装盒标识产品批号为20141206)、3盒“罗红霉素片”(包装盒标识产品批号为140607)等65种产品(详见物品清单)。豆俊(北京瑞芳顺康大药房)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上述药品。自2015年5月7日至5月19日期间销售金额共计101元。经计算,豆俊(北京瑞芳顺康大药房)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折合人民币为1520.3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