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4)第 27-010 号
案件名称:李德江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德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3月30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大牛坊北京建工集团建筑工地内从事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至2014年6月19日被查获时止,共取得营业收入8000元,扣除购进食品的成本7200元,取得违法所得800元,未售出的食品货值金额1700元,已做退货处理,当事人总货值金额为9700元。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建立正规账目,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