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5]290131号
案件名称:丛丽非法收购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丛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10月18日至2015年11月1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发名片等方式,采取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北京市丰台区梆子井278号周边从个人处收购药品。收购的药品包括66盒步长脑心通胶囊,60盒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9盒同仁牛黄清心丸,46盒拜糖苹阿卡波糖片。收购药品存放于当事人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梆子井278号,用于集中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收购的药品尚未销售,未取得违法所得。当事人收购的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7516.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