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药罚【2015】05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康佰馨华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康佰馨华泰大药房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938923-8
法定代表人:李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3号2幢平房03号的北京康佰馨华泰大药房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在售药品说明书显示贮存条件为20℃以下的药品均在室温环境贮存陈列,当时室内温湿度表显示温度为28℃。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了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5年8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查时,在常温货架上发现存放药品儿童清肺口服液共计6盒,该药外包装上显示贮藏条件为密闭、置阴凉处;发现存放药品儿感清口服液(6支装)共计6盒、儿感清口服液(10支装)共计5盒,儿感清口服液外包装上显示贮藏条件为密封、置阴凉处。现场室内温湿度表显示当时室内温度为21℃。店内《药品陈列/储存温湿度记录表》上记载8月24日上午9:00温度为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项目与要求规定,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店内常温区温度不符合阴凉处温度要求。当事人仍未按药品储存要求陈列药品,属于逾期不改正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三天。经调查,当事人店内温湿度表已按照规定进行了校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6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9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