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药罚〔2015〕100221号
案件名称:北京恒和百姓大药房未开具标明规定内容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恒和百姓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当天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小票11张未填写生产长生、批号等内容。经进一步调查,这些未开具生产厂商、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小票均是2015年11月10日开具的,由于当天顾客比较多,该店人员为了开具方便,就仅写了名称、数量和金额。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