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药罚〔2015〕100056号
案件名称: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平谷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平谷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423326-9
法定代表人:岳庆亭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2日09:45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北街13号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平谷店, 在当事人地下一层电梯口正对柜台,发现柜台上摆放有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冬虫夏草(炮制规格:冬虫夏草-45,净含量7克,批号4309003, 生产日期:2014.01.24)1盒。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京20100054,执行标准: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当事人提供了北京同仁堂健康药品经营有限公司的随货同行票据(订单编号:ST-14028934-4000,规格-45/7克,批号4309003,数量2.0,零售价2680.0000元,总零售价5360.00元,剂型:饮片)和供货企业、生产企业资质,未提供销售票据。当事人销售的冬虫夏草(批号4309003)标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20100054,生产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51号,与冬虫夏草(批号4309003)的生产企业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京20100054和第二个生产地址是一致的,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上地国际科技创业园C栋3层: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散剂。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51号: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散剂、中药饮片(含直接服用、净制)、口服液、中药提取。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冬虫夏草(批号4309003)是属于中药饮片。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平谷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冬虫夏草中药饮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违法经营的冬虫夏草予以查扣,2015年6月12日,申请立案调查。经调查,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平谷店共购进冬虫夏草(规格-45/7克,批号4309003,生产日期:2014.01.24)2盒,销售价格为2680元/盒,共销售1盒,销售金额为2680元,货值金额2×2680=5360元,违法所得1×2680=26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