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 药 当罚〔2015〕100002 号
案件名称:北京匡达制药厂使用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原料药“西红花”(批号:150212)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匡达制药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305623-4
法定代表人:王璐林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2日,我局从北京匡达制药厂抽取的标示湖北盛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西红花(批号:150212),于2015年6月9日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501391),检验报告中“检验结果:与西红花不相符(非药用部位(花柱)为22%)(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