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药罚〔2015〕060004号
案件名称:擅自接受委托生产药品醋酸奥曲肽注射液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29977-9
法定代表人:徐明波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于2012年6月14日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允许该单位承接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醋酸奥曲肽注射液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至2012年12月19日。该单位于2012年12月1日和12月2日开始生产批号为20121201和20121202的醋酸奥曲肽注射液,直到2014年9月28日和2014年9月29日开始分别对上述两批次产品进行外包装,此生产行为已经超出了批件有效期,属于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行为。经调查核实,该单位承接委托生产的批号为20121201和20121202的醋酸奥曲肽注射液成品共计118540支,违法所得426744元,货值金额678850.8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3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