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药罚〔2015〕527号
案件名称:擅自委托生产醋酸奥曲肽注射液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44449-7
法定代表人:郭维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3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查处的函》,内容为发现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擅自委托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对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委托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醋酸奥曲肽注射液(批号为20121201、20121202)按照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相应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3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三条(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