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药罚〔2014〕110号
案件名称:北京诚济制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诚济制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0001718-0
法定代表人:周晓光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诚济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库、新成品库内存放有需阴凉条件(不超过20℃)贮存的头孢氨苄片(共11批325970瓶)、滋阴润肠口服液(共4批23671盒)、羧甲司坦口服溶液(无糖型)(共48批315147盒),上述两库内温湿度计显示数据均未达到上述药品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不超过20℃),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场对该公司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在2014年7月16日之前按照药品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贮存药品并对未按照阴凉条件贮存的头孢氨苄片、滋阴润肠口服液、羧甲司坦口服溶液(无糖型)暂停销售。201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诚济制药有限公司复查2014年7月15日责令改正情况,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成品库、新成品库中温湿度计显示数据(成品库内西侧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1℃,新成品库内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4℃)依然不符合头孢氨苄片、滋阴润肠口服液、羧甲司坦口服溶液(无糖型)的药品批准注册的贮存条件(不超过20℃),且并未暂停上述药品的销售(其中羧甲司坦口服溶液(无糖型)销售2040盒,滋阴润肠口服液销售6300盒),上述行为属逾期不改情形。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9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