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药罚〔2015〕1000016号
案件名称:北京燕北饮片厂生产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燕北饮片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008794769
法定代表人:张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4日我局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书:(京石)食药监案移[2014]药48号,反映北京燕北饮片厂生产的蜜款冬花(饮片)(批号:131116)经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0140186)【性状】与【检查】项下杂质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201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燕北饮片厂进行现场检查并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经查,你单位共生产蜜款冬花(饮片)(批号:131116)9千克,于2014年1月至5月分四次将9千克蜜款冬花(饮片)(批号:131116)全部销售给了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医药卫生工作者协会模式口中医医院,销售价格为120元/千克,销售所得1080元,违法所得1080元。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