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药罚[2015]06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能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抽取的白术(麸炒白术)(批号14112601)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能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07168608-9
法定代表人:樊宗堂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0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编号为JC150036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北京能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白术(麸炒白术)(批号14112601)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该产品按劣药论处。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告知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查,当事人北京能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9日自亳州市乐庆康药业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原料白术1714kg,进厂检验合格,2014年11月26日使用全部此批原料生产白术(麸炒白术)(批号14112601)成品1596kg。截至6月30日,该批次产品已无库存,其中,当事人销售1595.5kg,销售给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963kg价格为28.2元/kg,销售给其他单位的632.5kg价格为30元/kg,总销售所得为46131.6元。此外,我局抽验用0.3kg,该企业销售中损耗0.2kg,此部分产品按照当事人销售价格30.00元/kg计算,货值金额为15元。综上,该批次白术(麸炒白术)总货值金额46146.60元。当事人于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对不合格药品实施了召回,共召回993.01kg,退回购货单位28360.38元,剩余产品未能召回。该企业生产该批次产品1596kg,违法所得17771.2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白术(麸炒白术)993.01kg;2.没收违法所得17771.22元;3.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46146.60元 。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