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药罚[2015]060003号
案件名称:康美(北京)药业有限公司抽取的山豆根(批号131280571)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案
当事人名称:康美(北京)药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217676-6
法定代表人:许冬瑾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3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的编号为JC1500378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我局2015年1月15日在康美(北京)药业有限公司抽取的标示康美(北京)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豆根(饮片)(批号131280571)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产品为劣药。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告知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查,当事人康美(北京)药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生产饮片山豆根(批号131280571)成品16kg,截至7月13日,已销售15kg,销售所得4238元。此外,我局抽验用0.3kg,当事人检验用0.7kg,该部分产品按照当事人日常销售价格156元/kg计算,货值金额156元,综上,本批次16kg山豆根(饮片)货值金额为4394.00元。当事人于2015年4月接到本批次药品疑似不合格的信息后,即对该批次药品实施了召回,共召回3.19kg,退回销售所得792.76元,剩余产品未能召回。截至2015年8月18日,该企业共剩余该批次产品3.19kg,违法所得3445.2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山豆根(饮片)3.19kg;2.没收违法所得3445.24元;3.罚款439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