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药罚[2015]06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泰仁康药业发展有限公司抽取的连翘(批号15010803)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泰仁康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045023-8
法定代表人:翟宏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8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编号为JC1501385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北京泰仁康药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1月8日生产的饮片连翘(批号15010803)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产品为劣药。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告知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北京泰仁康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生产饮片连翘(批号15010803)成品100kg,销售价格90.00元/kg,货值金额9000.00元。截至6月19日,已销售93kg,我局抽验用0.3kg,库存6.7kg。当事人于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对不合格药品实施了召回,共召回37kg,剩余56kg已使用,无法召回。截至2015年7月10日,该企业共剩余该批次产品43.7kg,违法所得504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劣药饮片连翘43.7kg;2. 没收违法所得5040.00元 ;3. 罚款人民币9000.00元 。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