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060006号
案件名称: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354995-8
法定代表人:周景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6月26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JC1500381;检品名称:酒女贞子;批号:20140831;生产单位: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签发日期:2015年5月29日;检验项目【含量测定】;标准规定: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特女贞苷(C31H42O17)不得少于0.70%。,检验结果:0.36%(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其不合格项【含量测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为劣药。经经分管领导审批,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我局执法人员在2015年6月2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同,不申请复验。现场检查该公司库房,未发现批号为20140831的酒女贞子。现场该公司提供的批生产记录显示该公司在2014年08月生产批号为20140831的酒女贞子,共生产成品270kg,成品检验结果合格并入库。该公司提供的销售票据显示该批号的全部酒女贞子,均以批发价格20元/kg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