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药罚〔2015〕85号
案件名称:北京宏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甘草(批号:12061501)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宏济药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7345369
法定代表人:苗洁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京东)食药监药案移[2014]12号”的《案件移送书》,内容为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国医药研究院崇文天易中医门诊部使用的标示由北京宏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2061501的甘草进行抽验,经北京市东城区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药品【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判定为劣药。2014年11月2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该单位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该单位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村委会会北800米的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在库房共发现批号为12061501的甘草69千克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扣押,该单位现场提供了批量为100千克的甘草批生产记录和检验报告等材料。后与药品监管科进行核实,该单位于2012年9月27日的库存备案中写明批号为12061501的甘草为996千克。2014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第二次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库房的职工休息室发现批号为12061501的甘草219千克,执法人员对该219千克甘草进行了查封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