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328号
案件名称:北京松兰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松兰饮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68658-4
法定代表人:刘会安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9月24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葛根(批号:14083103,标识生产企业:北京松兰饮片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20150637),中药饮片葛根(批号:14083103)经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性状、浸出物、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中药饮片葛根质量标准项下的规定。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北京松兰饮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生产了批号为14083103的葛根1批,批量为291kg,2014年10月22日全部销往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3日生产了批号为14102004的粉葛,批量5kg,在生产包装过程,因关键岗位操作工人培训不到,误以为粉葛与葛根为同一种饮片,未按照包装岗位标准操作规程认真核对待包装产品与批包装指令信息,将中药饮片粉葛(批号:14102004)标签误打为葛根(批号:14083103),由于该公司成品检验取样在待包装产品环节,未发现该批粉葛标签与实物不符,最终导致问题产品流入市场。经调查,标签为葛根(批号:14083103)的粉葛,全部销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召回,销售单价为32元/kg,违法所得为160元,货值金额为160元;该企业生产粉葛(批号:14102004)过程,因关键岗位人员培训不到位,导致问题产品流入市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9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