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68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神制药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原料金银花生产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神制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0004669-4
法定代表人:朱丹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5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原料药专项检查的过程中,对北京华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药品双虎清肝颗粒使用的原料药金银花(批号:20141009,供应商:平邑县瑞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进行抽样并送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测。2015年8月21日,本局收到金银花(批号:20141009)检测报告。依据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C20150001的检验报告判定,金银花(批号:20141009)木犀草苷含量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版)的规定,判定该批次金银花不合格。 经调查取证,北京华神制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从平邑县瑞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金银花(批号:20141009)4738.5kg,购进单价84元/kg。入厂时企业按照《中国药典》(2010版)的标准进行全检,符合要求。2015年4月11日至5月26日,企业共生产23批次双虎清肝颗粒,使用该批次金银花3660.5kg,企业均按《中国药典》(2010版) 的标准对23批次成品进行了全项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剩余1078kg因企业车间计划新版GMP认证进行停产改造,无生产需求已于2015年8月5日退货1050kg,仅剩28kg,货值金额2352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