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309号
案件名称:北京祥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祥威药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674295-2
法定代表人:贾国富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中药饮片染色专项抽验中,对北京祥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红花(批号140301)进行了抽验,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结果显示金橙II检查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7009的规定。2015年7月20日,该企业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申请复检。2015年9月15日,我局收到复检报告,同样显示金橙II检查项目不符合规定,判定该批中药饮片不合格。 2015年7月14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京昌)食药监药生﹝2015﹞4号。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北京祥威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5日由湖北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一批原料红花(批号W-1402-01),购进数量为700.2kg,于2014年3月10日用该批原料红花经净选、包装工序生产了成品红花(批号140301)共计666.3kg, 货值金额人民币47981.16元,并对该批红花成品及原料全部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及药品补充检验方法进行了全项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批准放行。截至到2015年5月5号,扣除用于留样和检验所用的0.15kg,剩余666.15kg红花已全部销往北京国济中医医院、北京北亚骨科医院、北京丰台华山医院等单位,现库存数量为零。根据企业提供的该批红花的销售记录及销售票据,显示该批红花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47970.36元。召回数量为零,故该批不合格红花(批号140301)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7970.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