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药罚[2015]06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泰仁康药业发展有限公司抽取的白鲜皮(批号14101735)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泰仁康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045023-8
法定代表人:翟宏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9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C1500332,检验报告显示2015年01月06日在北京泰仁康药业发展有限公司抽取的标示北京泰仁康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鲜皮(饮片)(批号14101735)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检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告知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查,当事人北京泰仁康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生产批号为14101735的白鲜皮(饮片)68kg,销售价格120.00元/kg,货值金额8160.00元。截至6月30日,已销售67.7kg,我局抽验用0.3kg,销售所得8124元,无库存。当事人于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对不合格药品实施了召回,共召回20kg,退回销售所得2400元。截至目前,该企业共销售该批次产品47.7kg,库存20kg,违法所得5724.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白鲜皮(饮片)20kg;2.没收违法所得5724.00元;3.罚款81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