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55号
案件名称:北京松兰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松兰饮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68658-4
法定代表人:刘会安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13日从北京松兰饮片有限公司抽样饮片“大黄炭”(批号:14122205)600g,送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北京市药品检验所于2015年8月12日出具了上述饮片的《检验报告》(编号:JC1502327),报告显示上述饮片项目中的【鉴别】(3)薄层色谱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情形,应按劣药论处。2015年9月6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编号:(京)食药监药案源【2015】2770号),该案批转至我局办理。经调查,该单位于2014年12月22日生产“大黄炭”(批号:14122205)38.5kg, 2015年5月13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600g。上述药品截止2015年9月7日未销售,现剩余37.9kg。根据该单位销售其它批次的“大黄炭”的单价,其生产的38.5kg批号为14122205的“大黄炭”货值金额为2598.75元,剩余的37.9kg药品价值为2558.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