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10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75549-6
法定代表人:于文学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编号:JC1501479),内容为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女贞子(酒女贞子)(饮片,批号:140803),经检验,结果[含量测定]按干燥品计算,含特女贞苷应不得少于0.70%,检验结果为0.53%,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调查,该公司2014年8月7日生产了批号为140803的女贞子共95.7kg,2015年4月14日销售2kg单价32.5元,销售额65元,2015年4月17日销售2kg单价27.5元,销售额55元,2015年4月21日销售2.7kg单价36元,销售额97.2元,2015年5月16日销售30kg单价32.5kg,销售额975元,2015年5月19日销售12kg单价18元,销售额216元,2015年5月20日销售7kg单价30元,销售额210元,2015年5月22日销售20kg单价30元,销售额600元,2015年5月22日销售15kg单价28.75元,销售额432.25元,2015年5月24日销售5kg单价38元,销售额190元,销售额合计2840.45元。违法所得共计2840.4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