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药罚〔2015〕381号
案件名称:北京神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沉香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神州药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5791084
法定代表人:田祥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6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500326)以及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关于沉香检验结果的补充说明》(京药业字[2015]70号),内容为我局于2015年1月12日自北京神州药业有限公司抽取的生产批号为140706001的沉香,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药品【鉴别】项下,薄层色谱不符合规定,符合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按劣药论处。2015年7月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该单位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单位于2014年4月1日从陇西欣盈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原药材沉香150Kg,2014年4月1日进行原药材自检,检验结果合格;2014年7月6日生产加工批号为140706001的沉香135kg,规格为1kg/袋,2014年7月7日进行成品自检,检验结果为合格。北京神州药业有限公司称该批药品生产后均未销售,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在成品库发现批号为140706001的沉香135kg(规格:1kg/袋),当场进行了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