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06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75549-6
法定代表人:于文学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6日,我局药品监管科接到市局药品生产监管处下发编号为“京食药监生便函[2014]35号”的函,同时附有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140173;检品名称:羌活;批号:130356;生产单位:北京市鹤延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供样单位:北京万通圣达源商贸有限公司张氏名山堂中医门诊部;检验项目【性状】,标准规定:应具有羌活的性状特征(不应有虫蛀),检验结果:具有羌活的性状特征(有虫蛀)(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含量测定】羌活醇和异欧前胡素,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羌活醇(C21H22O5)和异欧前胡素(C16H14O4)的总量不得少于0.40%, 检验结果:0.20%(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其不合格项【性状】有虫蛀按劣药论处,不合格项【含量测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为劣药。 现场检查你公司成品库房,未发现批号为130356的羌活,经调查已全部销售。现场你公司提供的批生产记录显示你公司在2013年3月生产批号为130356的羌活,共生产成品15kg,成品检验结果合格并入库。你公司提供的销售票据显示该批号的全部羌活,均以批发价格280元/kg销售,其中2014年3月18日销售给北京万通圣达源商贸有限公司张氏名山堂中医门诊部该批号的羌活共1.7kg。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