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06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75549-6
法定代表人:于文学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2日,我局药品监管科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同时附有张家口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BZJ20142182;检品名称:连翘;批号:130702;生产单位:北京市鹤延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张家口安太妇产医院;签发日期:2014年12月8日;检验项目【含量测定】,标准规定: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连翘苷(C27H34O11)不得少于0.15%,检验结果:0.08%(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其不合格项【含量测定】项下连翘苷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为劣药。现场检查你公司成品库房,未发现批号为130702的连翘,经调查已全部销售。现场你公司提供的批生产记录显示你公司在2013年7月生产批号为130702的连翘,共生产成品13.9kg,成品检验结果合格并入库。你公司提供的销售票据显示该批号的全部连翘,均以批发价格89.5元/kg销售,其中销售给张家口安太妇产医院该批号的连翘2014年2月11日2kg、2014年2月24日2kg、2014年4月15日1kg,共5 kg。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