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06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75549-6
法定代表人:于文学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6日,我局药品监管科接到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书,同时附有北京市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JC1401345;检品名称:鹿角胶;批号:140183;生产单位:北京市鹤延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北京中康佳中医药研究院长庚医院;签发日期:2014年11月15日;检验项目【牛皮源成分】,标准规定:供试品色谱中m/z641.3(双电荷)→726.2的色谱峰面积值应不得大于参比溶液中相应的峰面积值,检验结果: 供试品色谱中m/z641.3(双电荷)→726.2的色谱峰面积值大于参比溶液中相应的峰面积值(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其不合格项【牛皮源成分】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为假药。现场检查你公司成品库房,未发现批号为140183的鹿角胶,经调查已全部销售。现场你公司提供的批生产记录显示你公司在2014年1月生产批号为140302的鹿角胶,共生产成品5kg,成品检验结果合格并入库。你公司提供的销售票据显示该批号的全部鹿角胶,均以批发价格520元/kg销售,其中2014年9月10日销售给北京中康佳中医药研究院长庚医院该批号的鹿角胶共5kg。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