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药罚〔2015〕409号
案件名称:北京神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白鲜皮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神州药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5791084
法定代表人:田祥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5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500329),内容为我局于2015年1月12日自北京神州药业有限公司抽取的生产批号为140816001的白鲜皮,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药品【检查】项下,总灰分及镁盐、铝盐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按劣药论处。经调查,你单位于2014年6月9日从陇西县天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原药材白鲜皮1200Kg,2014年6月9日进行原药材自检,检验结果合格,2014年8月16日生产加工批号为140816001的白鲜皮1182袋,规格为1块kg/袋,2014年8月19日进行成品自检,检验结果为合格,你单位自20149月2日起将该批号白鲜皮分别销往给北京王淑珍门诊部、北京年轮中医骨科医院等6家单位,共销售1182kg,所生产该批号白鲜皮全部销售完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