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06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75549-6
法定代表人:于文学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2日,我局药品监管科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同时附有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B20142966;检品名称:首乌藤;批号:130112;生产单位:北京市鹤延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张家口安太妇产医院;签发日期:2014年11月13日;检验项目【含量测定】,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2-O-β-D葡萄糖苷(C20H22O9)不得少于0.20%,检验结果:0.15%(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其不合格项【含量测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为劣药。 现场检查你公司成品库房,未发现批号为130112的首乌藤,经调查已全部销售。现场你公司提供的批生产记录显示你公司在2013年1月生产批号为130112的首乌藤,共生产成品9.2kg,成品检验结果合格并入库。你公司提供的销售票据显示该批号的全部首乌藤,均以批发价格15.6元/kg销售,其中2013年5月8日销售给张家口安太妇产医院该批号的首乌藤共1kg。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13


